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凯发官网首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监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经市国资委授权其管理的企业(以下统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南宁市政府财政性投资事项之外,监管企业以各类有形或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
(一)新建、技术改造、购置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设立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投资等权益性资本投资;
(三)有价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投资;
(四)知识产权、专利及其他无形资产等投资。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四条 监管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总体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南宁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匹配;
(五)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符合投资论证、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禁止监管企业进行以下投资,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未经批准进行非主业投资;
(二)对资不抵债或长期亏损的非监管企业投资;
(三)法人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权益性资本投资;
(四)有价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的高风险金融投资;
(五)监管企业与关联方合作投资;
(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项目投资。
第三章 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管:
(一)审核直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
(二)督促直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三)对监管企业投资事项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四)检查投资事项执行情况;
(五)组织对重大投资事项实施后评价。
第七条 监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二)开展投资事项的可行性研究;
(三)依法进行投资决策,组织投资实施,对投资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
(四)依法管理所出资企业的投资活动;
(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事项策划、论证和决策的程序;
(二)投资决策管理规则;
(三)投资事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控制标准;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五)投资事项的招投标管理、实施过程管理和监督管理;
(六)投资事项审计和后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投资事项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规范编制投资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事项实施的必要性、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
第十条 对重大投资事项,企业应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奇数组成,除本行业技术专家外,视具体情况聘请经济、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及其关联从业人员不得参与评审会的组织、评审专家的推荐和担任评审专家;
(三)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具有高级职称,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专业素质;
(四)专家评审组以书面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四章 投资事项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下列投资事项应逐级报市国资委核准: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
(二)投资额占直管企业注册资本10%以上或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技改项目。市政府对前述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直管企业设立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下列投资事项应逐级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非主业投资;
(二)境外投资;
(三)购置生产经营、办公场所投资额或无形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的;
(四)整体收购非监管企业的资产;
(五)直管企业的子企业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六)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七)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导致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发生变动的。
第十四条 直管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预算和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并在每年一季度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投资计划须包含本企业及下属各级企业的主要投资事项(附件1、2、3)。
第十五条 下列投资事项统一纳入直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预算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不另行对具体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一)交通场站、码头和线路的建设及运营车辆购置投资;
(二)供排水企业管网及场站建设投资;
(三)监管企业自行开发或监管企业之间合作开发的房地产投资。
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委的投资事项,直管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通过后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投资事项申请(报备)文件及附表(附件4);
(二)董事会会议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报送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的项目应同时提交专家评审结论;
(四)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项目投资进度计划;
(六)合资合作项目的投资意向书;
(七)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工商登记资料、资产负债表);
(八)市政府及其他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市国资委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按规定属于报市国资委的权益性资本投资事项,直管企业除按本文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经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审计、评估报告;
(二)属于增资扩股的应提交目标企业近三年的财务状况报告。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进行收购兼并、股权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应首先逐级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经同意后再行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审计评估等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完成后,再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收购兼并、股权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事项申请立项的审查,主要依据本办法第四条(一)至(三)项之内容。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收到投资事项报送材料并确认相关材料齐备后,要按相关程序及时办理。
第五章 投资事项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加强对投资事项论证、决策和执行的审查,对项目要实施全过程跟踪监控,强化内部审计,加大风险管控力度,确保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按照计划推进。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要做好投资事项的统计和分析工作,直管企业负责在每季度初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的累计执行情况(附件5),每年一季度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投资执行情况的汇总分析。
第二十三条 投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直管企业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按进度计算的实际投资额超过预算数额10%以上的;
(二)项目实际投资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12个月的;
(三)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五)投资事项的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二十四条 投资事项投产或投入运营后12至18个月内,应当启动并完成项目后评价:
(一)项目后评价应回顾项目全过程,对项目的进度、技术工艺、资金使用、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等目标的实现程度作出判断,评估项目后续发展能力,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二)项目后评价报告由项目业主企业自行或聘请中介机构编写,并逐级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市国资委视工作需要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监管企业投资事项出现下列行为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同时与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考评挂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的;
(二)干预或误导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发表意见的;
(三)谎报、隐瞒重要情况的;
(四)通过项目拆分等方式故意逃避监管的;
(五)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后评价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应根据具体原因、情节轻重,相应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与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考评挂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管理的经营性事业单位投资事项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南国资发〔200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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