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有企业 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凯发官网首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集团公司及其重要的子企业(两者以下均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自身的长远生存与发 展所作出的,关于本企业未来一定时期内具有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发展定位、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市国资委以出资人身份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等进行审核、备案,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系列工作。
第五条 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的目的是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加快企业发展,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本市国有经济发展方向、战略布局、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制定国有经济进退领域和国有经济重点领域的发展战略;
(二)组织编制本市国有经济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审核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备案管理;
(四)对企业编制和执行发展战略和规划工作的绩效进行考核。
第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
(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
(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企业是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实施的责任主体。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和规划评估决策委员会。
第二章 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方向,注重突出主业,坚持效 益优先原则、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紧密结合企业实际,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第十条 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包括10年远期,以及3至5年中期的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企业每年需根据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进行滚动修订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发展战略和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三)发展规划目标;
(四)发展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
(五)实施目标的保障措施;
(六)需要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十三条 向市国资委报送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有关文件包括:
(一)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草案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企业内部决定和审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文件;
(三)相关的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四)其他相关文件或资料。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关于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原则的规定;
(二)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所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文本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备案管理。市国资委对于企业报送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给企业,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备案。
第四章 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是企业在规划期内经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企业必须认真执行规划内容,落实规划目标。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评估实施效果,对实施情况与规划目标进度进行对比评价。
第十八条 企业在年内如遇重大的内外部环境和市场情况变化,可以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调整,并及时将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的调整说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在上一年实施的进展情况,以及本年度滚动修订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每年对企业编制、实施发展战略和规划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与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年度综合考核挂钩。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是市国资委审核企业设立子企业、收购兼并、增资扩股、投融资决策等重大事项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需要上报备案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集团公司重要子企业的范围,由市国资委商各集团公司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