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公共服务企业办事公开制度(试行)-凯发官网首页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管企业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管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监管企业。
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管企业办事公开是指其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管企业应当成立办事公开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开展办事公开有关工作。
第四条 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管企业应当制定办事公开的相关办法和制度,并向服务对象公开。
第五条 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管企业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企业名称、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服务(投诉)电话;
(二)办事公开制度、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时限、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
第六条 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管企业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七条 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管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公开相关办事指南:
(一)企业网站;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
(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八条 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管企业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委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的领导下,对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管企业办事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